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774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淑真,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密市司恩硕百货便利店,经营场所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青屏办事处青屏大街**。
经营者:司玉龙。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密市司恩硕百货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