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15民初24099号原告:上海中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凯旋路**。
法定代表人:钟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溪,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语语五金建材店,经营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海阳路**-6。
经营者:徐建明,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xx省xx县xx村xx街**。
原告上海中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语语五金建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孙闫独任审理,于2020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溪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语语五金建材店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中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389002号“”、第138900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5,000元(其中公证费800元、律师费3,000元、调查费1,200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成立于1984年,是国内较大规模的专业生产建筑涂料和粘合剂的国有控股企业,现生产内外墙建筑涂料、粘合剂、特殊功能涂料共3大类30多个品种的商品。
原告于1998年即申请注册了第1389002号“”、第1389003号“”注册商标,目前均在有效期限内。
原告生产的中南牌建筑用胶通过了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并获得了“上海名牌”和“上海著名商标”荣誉称号。
经调查,原告发现被告销售假冒的“中南”牌建筑用胶,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本案的起诉。
审理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关闭涉案店铺为由,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语语五金建材店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本案的权属情况及涉案商标的知名度第1389002号注册商标“”、第1389003号注册商标“”,注册人均为原告,注册有效期均自2000年4月28日至2010年4月27日止,后均续展有效期至2030年4月27日。
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1类):工业用粘合剂;
墙纸粘合剂;
工业用胶等。
2016年1月,第1389002号注册商标“”、第1389003号注册商标“”被评为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商品为油漆、工业用粘合剂,有效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同年12月31日,中南牌水性合成树脂涂料,水性粘合剂被推荐为2016年度上海名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2018年6月7日,中南牌无甲醛建筑用胶被评为“上海品牌”,有效期至2021年6月6日。
二、被告及本案公证的情况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语语五金建材店,系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2014年1月14日,经营者徐建明,经营范围为五金、建材、灯饰的零售。
2018年8月24日,受原告委托,申请人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向江苏省徐州市徐州公证处申请公证。
同年8月27日下午,申请人的代理人石溪在公证员的监督下,来到位于本区海阳路561号的“海鑫五金建材店”,由石溪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在该店铺购买了建筑胶水1桶,并取得了该店出具的收据和名片各一张。
该收据上盖有被告的公章,商品名称“801胶水”,数量为1桶,价格为85元。
名片抬头显示“徐建明海鑫水暖五金建材店地址:本区海阳路561号”等内容。
以上事实由江苏省徐州市徐州公证处于2018年9月26日出具的(2018)徐徐证民内字第5471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5471号公证书)证实。
经当庭查看公证封存的实物,系一桶规格为20KG的建筑用胶。
在塑料包装桶的顶盖、前后及侧面印有“”“”标识及原告的企业名称、企业信息等。
原告当庭提交其生产的相同规格正品所使用的标签,显示在该标签上印刷的“合格证”三字,外圈系长方形边框,边框右边一竖上端故意突出,而下端不封口,比对本案从被告处取得的产品,在相同部位,“合格证”三字外圈的长方形是完全封口的。
因此,原告确认被告销售的商品系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
另查,原告主张为本案支出律师费3,000元、调查费1,200元、公证费800元,但均未提交相关支付凭证。
以上事实,由原告当庭陈述,原告举证的商标注册证、著名商标及品牌商标认证证书、第5471号公证书及公证购买商品、正品标签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结合原告的陈述及已查明的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如构成侵权,具体需要承担的责任。
围绕上述争议焦点,本院分述如下:一、原告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原告系第1389002号注册商标“”、第1389003号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的权利人,目前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在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原告有权向本院提起本案之诉,是适格的主体。
二、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根据第5471号公证书显示的事实,被告对外销售的建筑用胶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商标所核定使用范围中的工业用粘合剂、工业用胶系同种商品。
该商品在包装上多处使用了“”与“”标识,属于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现经原告确认,涉案商品系假冒其注册商标的商品。
在被告未到庭抗辩或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具有合法来源的前提下,本院认定被告的行为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三、被告应承担的具体责任审理中,原告自愿撤回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赔偿金额,鉴于原告未证明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以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故本院根据原告的请求,依照法定赔偿方式,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主观过错、侵权方式、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后果,同时也考虑到涉案商品的销售价格不高,利润有限、建筑用胶涉及施工安全等因素,酌定本案的经济损失为8,000元。
原告主张本案的公证费800元,虽未提交相关支付凭证,但考虑到公证行为实际发生,且公证内容与本案具有直接关联,原告主张的金额尚属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3,000元,虽未提交实际支付凭证,但考虑到确有律师出庭参加诉讼、案件的实际情况、代理律师的工作量等情况,该金额尚属合理,亦予支持。
关于原告还主张调查费1,200元,现仅能证明原告为购买侵权产品花费85元,其他费用无相关证据证实,故本院酌定支持85元。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语语五金建材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对原告所主张事实和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语语五金建材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中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开支3,885元,两项合计11,885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中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原告上海中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225元,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语语五金建材店负担450元。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语语五金建材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孙 闫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晓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