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06民初4288号 原告: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C段302-3。
法定代表人:渠瑜,总经理。
原告: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荡街道西溪新座****/div>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董事长。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航、袁登华,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有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条山街幸福里铂郡**楼**门面房iv> 法定代表人:阎丽丽。
原告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芝麻信用公司)、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有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陈晶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原告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蚂蚁集团)。
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登华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两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3811840号“芝麻信用”(第36类)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被告停止在金融借贷产品上使用“芝麻信用借钱”等与原告商标近似的标识;
2.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在金融借贷产品上使用与原告芝麻信用公司企业简称近似的“芝麻信用借钱”等标识;
3.被告在《法治日报》等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4.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人民币(包括合理维权费用);
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案涉商标“芝麻信用”及原告芝麻信用公司企业简称“芝麻信用”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
原告芝麻信用公司设立于2015年,是一家旨在构建简单、平等、普惠商业环境的信用科技企业,为蚂蚁集团生态体系的重要一员。
原告芝麻信用公司利用云计算、机器学习等领先科技客观呈现个人和企业的商业信用状况,目前已在租赁、购物、商旅出行、本地生活等众多商业场景中通过信用科技赋能,让商户为更多用户提供更好更便利的服务。
通过信用科技,原告芝麻信用公司使人与人、人与商业之间的关系变的更加简单。
原告蚂蚁集团秉承用技术创新提升用户体验的原则,不断磨砺技术,旗下品牌产品如支付宝、芝麻信用、蚂蚁借呗、余额宝、花呗、蚂蚁森林、网商银行等均获得了市场及消费者的高度认同。
原告蚂蚁集团也屡获国家级技术创新、社会责任奖项,多次入选科技部、胡润研究院、福布斯等机构发布的中国互联网企业独角兽排行榜前五名。
原告蚂蚁集团旗下的“支付宝”应用发布于2004年,已经成为全球领先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并陆续在平台内提供了金融服务、生活服务、社交等多场景和服务的支撑。
支付宝和全球合作伙伴所服务的用户数超过10亿,70%的支付宝用户选择使用3项及以上平台内搭载的服务。
2015年1月28日,原告芝麻信用公司于“支付宝”正式上线“芝麻分”产品,通过与租车、购物、签证等多个领域的第三方的合作,芝麻分帮助用户获得更高效、更优质的服务,迅速获得了用户及行业的认可和欢迎,于普通公众中建立了极高的知名度,其企业简称“芝麻信用”随之家喻户晓、享有声誉。
二、原告蚂蚁集团已经获得案涉商标专用权人的授权并有权以自身名义提起维权诉讼。
原告关联方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公司)系第9类“计算机软件”及第36类“金融服务、金融贷款”上的“芝麻信用”、“蚂蚁金服”、“花呗”等系列商标专用权人,许可原告蚂蚁集团在中国地区使用上述商标,同时许可原告蚂蚁集团以自己名义采取维权行动。
三、被告恶意使用与案涉商标近似的“芝麻信用借钱”作为被诉APP名称且多处使用,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侵犯了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其使用原告芝麻信用公司企业简称“芝麻信用”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将其金融贷款APP命名为“芝麻信用借饯”并于多处显著地方使用。
其中“借钱”系日常词汇、不具有显著性,而“芝麻信用”使用于金融服务及计算机软件则具有高度显著性,结合涉案商标“芝麻信用”拥有极高的知名度,因此“芝麻信用借钱”与案涉商标构成近似。
两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同时,被告所使用“芝麻信用借钱”中使用了原告芝麻信用公司的知名企业简称“芝麻信用”,进一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被诉APP在主流应用市场中下载量极大,且极具社会危害性,恣其蔓延将导致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
被告金融服务APP在主流应用平台“OPPO软件商店”上公开上架,总下载量约37.4万。
同时,被诉金融服务不仅自身能够发放贷款,而且集合了诸多贷款APP进行放贷,社会影响大,严重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损害两原告品牌形象。
被告作为同业经营者,明知在金融借款产品上使用被诉侵权字样将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仍意图据此获利,其恶意明显。
金融服务关乎民生。
金融贷款行业与普通公众的资金安全、个人敏感信息安全直接相关,且攀附金融产品知名商标通常与诈骗等犯罪行为相联系,可能引发大规模金融风险。
被告的侵权行为不仅割裂了相关公众对两原告的商标、企业名称的识别功能,还扰乱了健康良性的金融秩序,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甚至因其可能涉嫌诈骗等规范问题将会、乃至已产生一定的社会危害,进一步给两原告的商誉造成严重损害。
被告未答辩。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芝麻信用公司成立于2015年1月8日,注册资本为50000000元,唯一股东为蚂蚁集团,经营范围: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详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征信业务,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除中介外),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网络及系统集成,信息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原告蚂蚁集团成立于2000年10月19日,经营范围为服务:一般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
企业总部管理;
控股公司服务;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软件开发;
广告设计、代理;
广告制作;
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
会议及展览服务;
翻译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被告成立于2018年5月4日,注册资本为8000000元,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不含信息技术培训服务);
物联网工程技术服务;
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服务;
会议及展览服务;
企业形象策划服务;
广告设计、制作、发布及代理;
代办车辆上户、过户、年审手续;
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不得从事金融业务,不得从事非法集资);
批发、零售: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
第13811840号注册商标“芝麻信用”的原注册人为阿里巴巴集团,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6类:保险;
金融服务;
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
金融咨询;
与信用卡有关的调查;
金融分析;
金融信息;
艺术品估价;
不动产估价;
经纪;
担保;
受托管理;
典当;
募集慈善基金(截止)。
2020年6月6日,该商标转让给创新公司。
该商标期限为2015年3月14日至2025年3月13日。
创新公司出具《授权与确认函》载明:鉴于创新公司和原告蚂蚁集团共同保护商标和品牌的需求,创新公司确认包含第13811840号注册商标“芝麻信用”注册商标在内的被附件所列商标授权给原告蚂蚁集团使用,原告蚂蚁集团自被许可之日起有权以其自己的名义对任何公司及/或个人侵犯上述商标的行为提起诉讼或采取必要的法律行动,以要求并获得任何或全部损害赔偿、补偿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可获得的其他救济。
“芝麻信用”是原告蚂蚁集团旗下独立的第三方征信机构,通过云计算、机器学习等技术客观呈现个人的信用状况。
芝麻信用评分于2015年1月26日正式上线,在各领域广泛应用。
2020年5月25日,原告通过数字版权服务平台取证,在百度搜索中搜索“OPPO应用商店下载”,点击“OPPO软件商店”,下载并进入“软件商店”,在搜索栏搜索“芝麻信用借钱”,显示第一个APP为“芝麻信用借钱”(11.2MB,37.5万次安装,3秒急速审核当天下款不用等),点击下载,显示“芝麻信用借钱”(4.9分、11.2MB、37.5万次安装),下拉“详情”,载明:开发商:被告;
详情描述:借钱就来芝麻信用借钱。
芝麻信用借钱纯线上金融聚合服务平台,提供专业的贷款搜索、借钱智能匹配和申请等一站式贷款服务。
通过“大数据智能匹配”功能,将借款用户的个人信息、贷款需求与贷款产品进行智能匹配。
综合比较推荐放款快、额度高、费率低的贷款产品,帮助借款人低成本的完成借款。
【额度高】:额度可至20万,无需抵押,满足需求;
【放款快】:在线申请,快至1小时放款;
【易操作】:仅凭身份证、2分钟填写资料就能申请借款;
【一键申请】:仅需补全一次信息,一键申请多笔借款;
版本新特性:1、APP正式更名啦!
安装并打开“芝麻信用借钱”APP,隐私权政策、注册协议均为空白。
首页显示“快速借到钱低利率、期限灵活;
超低利率、极速贷款、高通过率、大额贷款”,“智能精选”栏显示“当当应急”、“彩虹鸟”、“闪闪快借”、“白白来花-秒下版”等;
点击“当当应急”的“立即申请”键,显示:“最高可借200000元易审核快下款到账快还有免费话费兑换”及手机号码注册页面。
注册后,“当当优选”下载安装成功。
打开“当当优选”,显示“借款信息服务”、“借款金额预计借款额度300000元”。
庭审过程中,原告登录司法链平台(域名为http://sfl.court.gov.cn/pages,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版权所有,京I**备05023036号)就上述取证的电子数据进行现场核验操作,核验结果:核验通过(比对结果一致;
电子证据已在司法区块链存证;
电子数据包完整性校验通过,数据未被篡改)。
所在区块hash:0003a34c79bd9442ae191312200d7f4bc6694e86563751bee370eba11a620420cb56;
存证时间:2020-05-2516:51:33;
块高:2998611;
存证类型:哈希存证。
在“黑猫投诉”(×××.cn)网站中,有多起“彩虹鸟”“白白来花”“当当应急”等贷款平台乱扣费的投诉。
另查明,原告通过数字版权服务平台取证,进入“华为应用商店”,在搜索栏搜索“蚂蚁借钱信用花”,显示第一个APP为“蚂蚁借款信用花”(9.7MB,1万次安装),点击下载,显示“蚂蚁借款信用花平台”(5分、1万次安装),最近更新:版本1.0.5,,2020/01/09,APP正式更名啦!
开发者为被告。
安装并打开“蚂蚁借款信用花”APP,隐私权政策、注册协议均为空白,首页页面设计、页面内容等与案涉“芝麻信用借钱”APP相似。
在华为应用市场下载该APP后进行点击直接跳转之前下载的“芝麻信用借钱”APP。
庭审过程中,原告登录司法链平台(域名为http://sfl.court.gov.cn/pages,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版权所有,京I**备05023036号)就上述取证的电子数据进行现场核验操作,核验结果:核验通过(比对结果一致;
电子证据已在司法区块链存证;
电子数据包完整性校验通过,数据未被篡改)。
所在区块hash:00032978ecb663e60e94348eb6dbe36463aa24305f41ad00b4aaeafac0abb77dbfe3;
存证时间:2020-10-1615:16:04;
块高:15198241;
存证类型:哈希存证。
本案审理过程中,两原告明确表示:原告蚂蚁集团在本案中以其所享有前述系列商标许可使用权作为权利基础,原告芝麻信用公司在本案中以其“芝麻信用”企业字号权益作为权利基础。
当所指控行为同时侵害到商标权和商号权益时,则以商标权主张。
同时明确:鉴于原告芝麻信用公司系原告蚂蚁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两者在商誉上密不可分,被告对两者在商誉造成的损失亦无法区分,故要求被告承担的赔偿责任上不作区分,要求被告向两原告共同赔偿。
以上事实由“芝麻信用”相关报道及使用记录、原告芝麻信用公司企业信用信息报告、“芝麻信用”商标注册信息、商标使用许可文件、被告企业工商登记信息、被告侵权行为截图(“芝麻信用借钱”APP)及数字存证证明文件、网页截图、被告侵权行为截图(“蚂蚁借款信用花”APP)及数字存证证明文件、第13811840号商标审定公告、补充授权与确认函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芝麻信用公司对其字号享有合法权益。
原告蚂蚁集团作为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被许可使用人,依据授权合同明确取得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的权利。
两原告享有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保护。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被告是否存在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若侵权成立,被告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焦点一,根据两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蚂蚁集团系第13811840号“芝麻信用”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人,被授权可以以自身名义提起诉讼;
上述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原告蚂蚁集团享有的许可使用权应受法律保护,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被告经营的APP名称“芝麻信用借钱”仅比原告蚂蚁集团享有的“芝麻信用”注册商标多出“借钱”两字,两者构成商标近似,被告提供的网上金融服务与第13811840号“芝麻信用”注册商标所在第36类“金融服务”构成类似,易使相关公众以为是原告蚂蚁集团提供的服务或者与原告蚂蚁集团有特定联系,应当认定侵害了原告蚂蚁集团享有的商标第13811840号“芝麻信用”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关于焦点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企业名称权益的保护在本质上亦属于对商标标识的保护,目的在于制止对企业名称这一具有商品来源区分作用的标识的冒用,实现防止消费者混淆的效果。
本案中,本院已经适用商标法对被告使用前述标识的行为予以否定评价,并将基于此判令被告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对于两原告的合法权益已给予充分保护。
两原告在本案庭审过程中也已明确,当被告所实施行为同时侵害到其商标权和商号权益时,仅以商标权作侵权主张。
故本院对被告的相应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芝麻信用公司企业名称权益的侵害不再评述。
关于焦点三,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即被告立即停止在经营、推广金融借贷产品中使用“芝麻信用借钱”等与原告第13811840号“芝麻信用”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字样。
关于消除影响,因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的案涉侵权行为已对原告造成不良影响,故对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天宏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法治日报》(非中缝版面)就本案侵权事实刊登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本院审核,逾期未履行的,本院将选择媒体公布本案判决书,费用由被告承担)。
关于损失赔偿,两原告明确表示要求被告承担的赔偿责任上不作区分,要求被告向两原告共同赔偿。
因两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商标侵权行为造成损失的具体情况以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且两原告主张法定赔偿,故本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原告蚂蚁集团享有的“芝麻信用”商标具有较高的行业知名度;
2.被告同时侵害到芝麻信用公司对其字号享有的权益;
3.被告经营的“芝麻信用贷”APP的下载量;
4.除“芝麻信用借钱”APP外,原告还经营“蚂蚁借款信用花”APP,该APP设计、页面内容等均与案涉“芝麻信用借钱”APP相似,被告“傍名牌”的故意明显;
5.原告为本案进行证据存证、聘请律师,支出必要的维权费用。
本院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山西有码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13811840号“芝麻信用”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经营、推广金融借贷产品中使用“芝麻信用贷”等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字样;
二、山西有码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法治日报》(非中缝版面)就本案侵权事实刊登声明,为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未履行的,本院将选择媒体公布本案判决书,费用由山西有码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三、山西有码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300000元;
四、驳回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860元,由山西有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940元。
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山西有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公告费560元,由山西有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给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
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