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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何雄、刘荣周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1002刑初415号
案件名称415何雄、刘荣周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何雄;刘荣周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苏1002刑初41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雄,男,1986年8月13日出生于湖北省十堰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户籍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2010年4月22日曾因无照经营被罚款1000元,2011年8月31日曾因无照经营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罚款18500元。

2019年3月8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叶**,江苏中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薇,江苏中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荣周,男,1987年3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2012年12月26日曾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限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2019年3月8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2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扬广检刑诉[2020]4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雄、刘荣周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洪中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何雄及其辩护人叶**、被告人刘荣周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至2019年3月,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惠普发展公司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人何雄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西溪润景大厦1幢1029室,利用收购的惠普牌系列空硒鼓及外包装、有色墨粉等进行加工,生产成品惠普牌硒鼓等产品。

期间,被告人刘荣周与被告人何雄共谋,由被告人刘荣周在其经营的“雅静办公”、“焦点办公用品”淘宝店铺接单销售上述假冒惠普牌硒鼓,由被告人何雄安排发货至扬州市开发区等地消费者,合计销售金额人民币10万余元。

2019年3月8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何雄住处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西溪润景大厦1幢1029室搜查并扣押HPCE743A、HPCE411AC、HPCC531A、HPCC533A等116种型号空鼓2324支,以及HPCC388A、HPCC278A、HPCE411AC、HPCE340AC等型号的惠普牌硒鼓外包装盒54个,原材料蓝色墨粉2桶、黄色墨粉2桶、黑色墨粉2桶,工具电镀枪1把、螺丝刀2把、电子秤1台、老虎钳2把等。

案发后,被告人何雄、刘荣周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安机关分别扣押被告人何雄、刘荣周人民币5万元;

审理期间,何雄、刘荣周亲属分别主动缴款人民币1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雄、刘荣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何雄、刘荣周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笔录,未到庭证人陈小燕、陈品明、叶建栋、张杨、朱沈阳、徐小芳、李久春、章园等人的证言笔录,淘宝店铺聊天记录截图,淘宝店铺信息记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商标注册证,未授权声明,鉴定报告,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雄、刘荣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何雄、刘荣周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何雄、刘荣周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雄、刘荣周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对被告人何雄、刘荣周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理由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

何雄辩护人提出何雄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雄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已先行羁押29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16日起至2021年3月17日止;

罚金在暂扣款和亲属为其代缴款中扣除)二、被告人刘荣周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已先行羁押29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8日起至2021年3月29日止;

罚金在暂扣款和亲属为其代缴款中扣除)三、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原材料、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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