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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大家归秀化妆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6民初24664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大家归秀化妆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大家归秀化妆品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24664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注册编号220-87-77410。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

委托代理人杨浩,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大家归秀化妆品,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三围社区工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王卫敏。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本院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剩余受理费人民币1025元,本院退回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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