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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德业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珠海运控瑞奇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578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德业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珠海运控瑞奇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德业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珠海运控瑞奇数控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5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德业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甘李工业园甘李六路科伦特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杨赛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虎,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小军,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运控瑞奇数控科技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珠峰大道**(厂房一)/div> 法定代表人:郭创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添雄,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伟达,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德业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运控瑞奇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珠海运控瑞奇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同日,深圳市德业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珠海运控瑞奇数控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并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珠海运控瑞奇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知民初39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珠海运控瑞奇数控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珠海运控瑞奇数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珠海运控瑞奇数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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