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6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巨鹿县雪敏水暖门市。
经营场所: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富强西路。
经营者:王雪敏,女,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欢斌,浙江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巷北工业区五星路**302。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朋朋,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巨鹿县雪敏水暖门市因与被上诉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9)冀01知民初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起诉,理由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原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巨鹿县雪敏水暖门市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知民初68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巨鹿县雪敏水暖门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