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34705号原告: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红莲南路******。
法定代表人:詹志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要鸿志,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科丰路****)。
法定代表人:王波涛。
原告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中,经本院询问,原告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请求法院按其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