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782民初18859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良,男,198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余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按法律规定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