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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余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782民初18859号
案件名称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余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余良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782民初18859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良,男,198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余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按法律规定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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