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5民初697号 原告:石狮市零零优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灵秀镇同兴路天球第二工业园区行政主楼**。
法定代表人:姚坚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计刚霞,福建腾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妹,福建腾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仲清清,男,198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南海,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惠芸,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狮市零零优品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零零优品公司”)与被告仲清清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零零优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计刚霞、林妹及被告仲清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南海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零零优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仲清清立即退还零零优品公司商标许可使用费用共计92,966元;
2.仲清清立即退还零零优品公司保证金10,000元;
3.仲清清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零零优品公司在石狮经营网店,仲清清系“U.S.POLOASSN.”商标的代理人,将“U.S.POLOASSN.”商标B类以8元/个的价格、C类以10元/个的价格许可零零优品公司在拼多多平台上使用。
零零优品公司于2018年2月24日将商标许可使用费100,000元和保证金10,000元支付至仲清清指定银行账户。
零零优品公司共使用“U.S.POLOASSN.”商标B类213个、C类533个。
因仲清清丧失该商标代理权,致使双方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履行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零零优品公司有权请求仲清清退还商标使用许可费92,966元,保证金10,000元。
经零零优品公司多次催讨,仲清清拒不退还。
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仲清清辩称,一、仲清清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涉案商标“U.S.POLOASSN.”(注册号第4573072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注册人为美国马球协会,注册有效期限自2009年1月7日至2019年1月6日,后续展至2029年1月6日。
美国马球协会授权常州艺彩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为中国代理,授权有效日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
授权的产品系列中,男女服装/运动装/内衣在中国大陆区域为独家代理。
常州艺彩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授权苏州杰克轩驰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克轩驰公司”)为“U.S.POLOASSN.”男女服装/运动装/内衣/服饰配件品类在“拼多多”商城的唯一经销总代理以及生产制造商,授权期间自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12月31日。
零零优品公司为杰克轩驰公司的授权代理商。
仲清清为杰克轩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履行职务行为,故仲清清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二、零零优品公司因自身原因未领标,并非杰克轩驰公司违约导致,零零优品公司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本案商标使用许可费不同于按一定期间内支付一定的商标许可费模式,而是杰克轩驰公司授权零零优品公司生产授权范围内的服装,零零优品公司向杰克轩驰公司缴纳标费。
杰克轩驰公司按被授权方(即零零优品公司)选择的套标对应的数量的标贴发货给零零优品公司,其在核定的商品类目上使用。
标费以“套标”为单位,在开通授权时一次性缴纳,标贴原则上也是一次性发货。
在本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履行过程中,杰克轩驰公司已将涉案商标授权给零零优品公司使用。
零零优品公司申请的授权是100,000元的套标,杰克轩驰公司按零零优品公司要求于2018年2月27日将首批标贴(54,000元)发货给零零优品公司,已履行了许可人的义务。
但零零优品公司作为被许可人,并未按约履行己方义务。
在零零优品公司申请开通授权之日至2018年12月31日(杰克轩驰公司授权到期之日)长达10个月的时间里,杰克轩驰公司并未拒绝履行或不当履行发货义务,而是由于零零优品公司自身的原因未领标。
三、因零零优品公司违约导致保证金被品牌方即常州艺彩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没收,零零优品公司无权要求杰克轩驰公司退还。
涉案商标“U.S.POLOASSN.”作为知名品牌,品牌授权方不定时对电商平台销售的商品进行品牌维护抽查。
在对零零优品公司在拼多多平台上销售的服装进行下单抽查时发现,零零优品公司将属于C类电商专用标的外套挂上B类电商专用标,造成品牌授权方将其保证金没收,且零零优品公司未遵守相关控价规定,低价销售,扰乱市场,给品牌的发展带来恶劣的影响,请求依法驳回零零优品公司的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对相关证据及事实认定如下: 关于零零优品公司提供的证据: 证据1.户籍信息。
仲清清对该证据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证据2.微信截图、交付业务回单。
仲清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至于其关联性如何,将在下文中予以详述。
证据3.退标清单、微信截图。
仲清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持有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明零零优品公司已将余标退还给仲清清,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予以认定。
关于仲清清提供的证据: 证据1.商标注册证、授权书、电子商务经销授权书、生产加工授权书。
零零优品公司对商标注册证、授权书不持异议,对电子商务经销授权书、生产加工授权书持有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零零优品公司对商标注册证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由于授权书系域外形成的证据,该证据未经公证或认证,因此本院对授权书及电子商务经销授权书、生产加工授权书的证明力均不予认定。
证据2.公告、销量控价表、吊牌样式图片、订单详情、查处截图。
零零优品公司对吊牌样式图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至于公告、销量控价表、订单详情、查处截图仲清清均未能提供原件核对,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第4573072号“U.S.POLOASSN.”注册商标注册人为美国马球协会,于2009年1月7日获准注册,注册有效期自2009年1月7日至2019年1月6日,后续展有效期至2029年1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套服;
上衣;
茄克……”。
2018年2月24日,零零优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坚锋通过银行向仲清清转账110,000元。
在双方达成口头协议之后,仲清清于2018年向零零优品公司发送B类、C类共6,000个商标,单价分别为8元和10元,合计54,000元。
嗣后,零零优品公司退还仲清清B类商标2,787个、C类商标2,467个,合计46,966元。
2018年2月24日、2月27日及2019年4月6日、4月21日,零零优品公司与仲清清之间通过微信对商标许可使用及退标等事实进行多次沟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本案中,零零优品公司与仲清清于2018年2月达成口头协议,仲清清将第4573072号“U.S.POLOASSN.”商标许可给零零优品公司使用,并向零零优品公司发送B类、C类共6,000个商标。
然而,上述商标的注册人为美国马球协会,仲清清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已经合法授权,可以将上述商标许可给零零优品公司使用。
况且,即便事实如仲清清所述,常州艺彩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已授权杰克轩驰公司作为制造商生产附着上述商标的相关产品,该授权也已经于2018年12月31日终止。
因此,本案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零零优品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其已支付款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仲清清对其已收到零零优品公司支付的110,000元(商标许可费和保证金)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其系杰克轩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授权他人使用商标并收取相关款项。
然而,仲清清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其系履行职务行为,故本院认为,仲清清在本案中许可零零优品公司使用涉案商标并收取费用属于个人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个人承担。
因此,仲清清辩称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明显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在双方达成口头协议之后,仲清清于2018年向零零优品公司发送B类、C类共6,000个商标,单价分别为8元和10元,合计54,000元。
现零零优品公司主张仅使用746个,退回5,254个,并提供“小鹏”签收的退标清单和2019年4月6日微信聊天记录为证。
仲清清否认退标清单上签收人“小鹏”是其员工,并认为微信只是截取部分。
因仲清清亦持有聊天记录但拒绝向法院提供,故本院对该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明力予以认定。
从该聊天记录载明的具体内容来看,在零零优品公司表示:“…简单我这边一直都联系,麻烦你交代下,那个钱也都结算清楚了,看下能不能帮忙安排打款,也都一年多了这事!
”之后,仲清清以手势回答表示可以。
由此可见,仲清清对零零优品公司的退款要求予以认可。
据此,在仲清清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退款是基于其他原因的情况下,结合退标清单,可以认定零零优品公司退还仲清清B类商标2,787个、C类商标2,467个,合计46,966元。
由此可见,双方合同已履行的部分标的价值为7,034元(54,000-46,966=7,034元),未履行的部分标的价值为92,966元(100,000-7,034=92,966元)。
在涉案合同应予解除的情况下,零零优品公司要求仲清清退还92,966元及保证金10,000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仲清清辩称零零优品公司未领标、零零优品公司存在违约,并提供公告、销量控价表、吊牌样式图片、订单详情和查处截图等证据,但其并未提供证据原件进行核对。
零零优品公司对上述证据中除吊牌样式图片之外的证据的证明力均持有异议,对仲清清的相关主张亦予以否认,而仲清清却无法进一步提供证据证实前述证据与本案存在关联。
因此,仲清清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仲清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石狮市零零优品商贸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费92,966元;
二、仲清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石狮市零零优品商贸有限公司保证金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9.3元,由仲清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金顺 审判员 黄有志 审判员 董丽珠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钰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三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