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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平度市汇友灯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82民初9670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平度市汇友灯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平度市汇友灯饰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鲁0282民初9670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夫珍,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度市汇友灯饰店,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李园街道利源建材市场13号楼17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J0N。

经营者:王晓莎,女,199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委托代理人:孙永江,平度银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瑞润兴公司)诉被告平度市汇友灯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柏瑞润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夫珍,被告平度市汇友灯饰店的经营者王晓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江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

原告柏瑞润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及停止不正当行为;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调查、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

三、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庭审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第一项中停止不正当行为是指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一家科技开发;

销售卫生洁具、五金产品、塑料制品、阀门;

销售厨房用具、卫生间用具、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金属材料等的产品的知名企业。

原告专注地漏、下水管等建材产品的研发、生产,于2018年3月2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注册商标、6380388号注册商标、15192947号“潜水艇”注册商标。

上述注册商标(图形、文字等),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为11类,包括水龙头、地漏等。

“潜水艇”系列地漏因其过硬的质量和良好的口碑,多次荣获相关部门的嘉奖,在中国大陆开设的潜水艇地漏专卖店已达3000余家。

十多年来,原告及其关联企业投入巨资,持续进行宣传,其品牌价值和知名度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潜水艇”系列商标和产品已被广大消费者所知晓和认可,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原告同意,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者近似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为了清理整顿市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2019年11月28日,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大量销售涉嫌侵犯原告“潜水艇”商标权的地漏,且该商品的包装、装潢与原告商品包装、装潢相近似,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平度市汇友灯饰店辩称,一、原告所诉要求被告停止销售原告注册商标商品应不予支持。

被告所销售的商品均是从案外人城阳区金乾江卫浴经营部所购,被告购买商品时案外人已向被告出示了该商品国家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登记为屹力潜水艇品牌地漏。

被告有理由相信所购产品系合法产品,被告购买时已经尽到了审查义务,不存在过错。

并且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被告已向法院书面申请追加案外人城阳区金乾江卫浴经营部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应当依法追加后再行开庭审理。

二、原告所诉要求被告承担的损失无事实法律依据,其主张应当不予支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柏瑞润兴公司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表人身份证各一份,证明原告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2020)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28号公证书、(2020)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29号公证书,(2018)宁钟证经内字第7798号、第7800号、第7801号、第7802号、第9941号公证书各一份,证明案外人李润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6380388号“”、第15192947号“潜水艇”、第12857136号“”、第16440135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11类,2008年6月14日将上述商标转让给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8年3月27日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转让,权利人变更为原告,原告系上述商标的合法受让人,对其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证据三、(2020)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27号公证书一份,证明原告“潜水艇”品牌获得的诸多荣誉,有极高的市场占有率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潜水艇”具有特有的包装、装潢。

证据四、(2020)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25号公证书一份,证明原告为品牌推广在全国多地投入大量资金宣传,通过不同渠道,为广大消费者熟知,因此可以看出“潜水艇”品牌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

证据五、(2019)鲁临沂沂蒙证民字第4475号公证书一份(包含封存的产品),证明2019年11月28日,在公证员现场监督下,原告人员在被告处购买地漏一个,被告销售的地漏的外包装盒、地漏商品表面上有屹力潜水艇字样侵害原告第15192947号注册商标。

被告销售的地漏不仅从包装盒、内包装袋、地漏产品表面上的文字,使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认,还让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存在特定的联系,从而导致混淆。

所以被告销售的地漏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权。

证据六、公证费票据、销售单及名片各一张,证实原告为采取证据保全支出公证费用2000元,为购买侵权产品支出费用60元。

证据七、查询单共四张,证明注册号为22842801、37845677号的屹力潜水艇侵权商标,商标状态现为商标无效。

被告平度市汇友灯饰店对原告柏瑞润兴公司提交的证据发表以下质证意见:证据一、二真实性无异议。

证据三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事项有异议。

证据四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事项有异议。

证据五有异议,该公证书出具者临沂市沂蒙公证处所出具,在原告购买地漏时,该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并未在场进行现场购买公证,其所出具的公证书不具有证据效力。

证据六有异议,这是原告单方支出费,应该由原告自行承担。

证据七有异议,证据系打印件,真实性不予确认,无相关商标登记机关确认。

被告平度市汇友灯饰店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乾江卫浴洁具配件批发销货清单一份,购货单位为本案被告,时间为2018年3月31日,潜地漏数量是5个,证明涉案的地漏产品是被告从案外人城阳区金乾江卫浴经营部购买所得。

该产品是被告从案外人处合法取得。

证据二、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第22842801号商标注册证打印件,注册证的商标为屹力潜水艇,核定使用的商品即有涉案的地漏产品,注册人为张伟,注册日期是2018年2月21日,有效至2028年2月20日。

证明被告从案外人购买涉案产品时有案外人为被告所出具的,证实被告所购买的商品具有商标核准注册手续,以此被告有理由相信该产品是合法的。

证据三、被告与案外人城阳区金乾江卫浴经营部聊天记录打印件2张,证明涉案地漏是案外人销售给被告,并且被告在购买该产品时已经尽到了购买审查义务,不存在过错。

原告柏瑞润兴公司对被告平度市汇友灯饰店提交的证据发表以下质证意见:证据一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仅凭销货清单不能证实被告所证明的目的,并且销货时间为2018年3月31日,距离本案取证侵权间隔时间较长,对该证据不予认可。

证据二,22842801号商标注册证有异议,原告通过企查查进行查询,注册号22842801号屹力潜水艇商标状态为商标无效,屹力潜水艇已由原告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申请注册为商标,对被告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证据三无法核实真实性,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证据的三性不予认可。

针对原告的质证意见,被告称申请人张伟申请注册的屹力牌潜水艇商标,被国家知识产局进行注销,但张伟对商标的注销一直处于诉讼状态,最终的裁决结果生效的时间为2020年7月20日。

也就是说原告所说原告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申请屹力潜水艇注册商标这是违法的,因为在此期间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对张伟诉讼没有出具最终结果,提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行终2760号判决书予以证实。

原告对该判决书无异议,但称该商标已宣布无效,其自始不存在。

经质证,被告平度市汇友灯饰店对原告柏瑞润兴公司提交的证据1-4、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5公证书有异议,但未举证推翻公证书的内容,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原告提交的证据6与证据5中载明的内容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证据7系复印件,本院不予确认。

被告提交的除(2020)京行终2760号判决书外其他证据,达不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22日,李润凡取得美术作品《作品登记证书》,相关作品中含有“”“Submarine潜水艇”“”图形及文字。

2008年3月28日,李润凡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了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18年3月27日,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3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水龙头、水分配设备、管道、排水管道设备、水调制开关、地漏、卫生间用手干燥器、坐便器、太阳能集热器、太阳能热水器。

2008年6月14日,该商标转让给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10年3月28日,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了第6380388号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0年3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亦为2008年3月28日核定的第11类。

2014年12月28日,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了第12857136号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澡盆、浴室装置、盥洗池(卫生设备部件)、水箱液面控制阀、冲水装置、淋浴间、洗涤槽、小便池(卫生设施)、水净化装置、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

2015年10月7日,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了第15192947号“潜水艇”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水管龙头、管道、冲水槽、抽水马桶、洗涤槽、太阳能热水器、地漏、浴室装置、水冲洗设备、水净化装置。

2016年4月21日,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了第16440135号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4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浴室装置、饮水管道设备、地漏、空气调节设备等。

以上五个商标均于2018年3月27日核准转让给原告柏瑞润兴公司。

2018年3月15日,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授予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全国质量信得过产品》和《全国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示范企业》证书。

2019年9月,中国基本建设优化研究会房地产与物业专业委员会核准原告为副会长单位并颁发证书。

2019年11月,中国工业合作协会授予原告《十大卫浴品牌》证书。

2018年10月14日,原告与济南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公交广告公司签订《公交车后窗LED媒体业务合同书》,约定2018年10月16日至2019年10月15日在济南市全线公交车后窗LED媒体发布“潜水艇地漏”广告信息,广告费60万元。

2019年3月4日,原告与鸡西德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约定2019年3月5日至2019年9月5日在公交车体发布广告,广告费33900元。

2019年9月24日,原告与广东警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驻屏广告战略发布合同》,约定2019年10月15日至2020年4月15日在北京地区高速公路收费站以警视驻屏媒体进行广告战略发布,广告费70万元。

2019年11月24日,原告柏瑞润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轲向山东省临沂市沂蒙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2019年11月28日,公证员朱某、公证人员陈某同张轲到青岛平度市××与××路交汇处西南方向利源装饰市场外观标识为“汇友灯饰”、“惠达卫浴”的商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张轲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商铺内购买了地漏及其他商品一宗,并从销售人员处获取到印有“汇友装饰”字样销货清单及业务联系名片各一张(以下简称消费凭证)。

随后,张轲将上述所购商品以及消费凭证交由公证人员进行保管。

购买结束后,公证人员使用公证处的手机对该商铺外观进行了拍照(在拍照前,公证人员对手机进行检查,确认该手机及存储卡内无任何与本次保全证据相关的存储内容)。

当日,按照张轲的要求,由公证人员对上述所购的商品进行封存,公证人员使用上述手机对封存前后的商品进行拍照。

2019年12月10日,山东省临沂市沂蒙公证处作出(2019)鲁临沂沂蒙证民字第4471号公证书,对上述购买过程进行公证。

庭审中,原告将封存实物拆封,内有白色塑料袋一个,红色包装盒一个,地漏防划伤贴一张,产品合格证一份,黄色内包装袋一个以及地漏产品一个。

被告所销售的地漏的外包装盒正上方以及地漏产品表面左上角均印有屹力潜水艇、YILIQIANSHUITING字样,黄色包装袋上有潜水艇图案及英文sapmarin字样。

被告平度市汇友灯饰店称其系从城阳区金乾江卫浴经营部处购买所得,申请追加城阳区金乾江卫浴经营部为本案第三人。

因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涉案产品提供者出庭作证系被告的举证责任,因此本案不予追加城阳区金乾江卫浴经营部为本案第三人。

另查明,被告平度市汇友灯饰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王晓莎,成立日期为2019年5月22日,经营范围:灯具、卫浴产品、家具、床垫零售、经营其他无需行政审批即可经营的一般项目。

再查明,第22842801号“屹力潜水艇”商标由案外人张伟于2017年2月26日申请注册,2019年3月5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9]第54754号《关于第22842801号“屹力潜水艇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该商标在“蒸汽供暖装置用气阀”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的予以无效宣告。

张伟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一、二审行政诉讼,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予以维持。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公司系第4711685号、第6380388号、第12857136号、第15192947号、第16440135号等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商标有效期内,其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原告提供证据,“潜水艇”系列商标产品在该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通过企业经营和大量广告宣传积聚了良好的商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同样构成侵权。

本案涉案侵权地漏包装袋上印有潜水艇图形及英文字母sapmarin组合方框标识,明显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与原告涉案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相比,二者主体均由潜水艇图案、英文字母及方形框组成,且英文字母与原告英文单词相比,只是第三个字母不同,最后少一个o字母,“sapmarin”本身没有英文含义,其模仿原告英文注册商标意图明显。

虽然英文字母排列、潜水艇的图案、方形框的位置均存在差异,但是考虑到原告该商标显著性较强特点,且潜水艇本身与地漏商品没有联系,潜水艇图案、英文字母、方框的组合使得该商标的特点突出,在隔离对比状态下,两商标之间的相似因素更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从而导致混淆,构成与原告第6380388号商标近似,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涉案侵权地漏及产品包装盒上标有的“屹力潜水艇”及“YILIQIANSHUITING”字样,与原告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商标和第15192947号“潜水艇”商标相比,Submarine可翻译为中文“潜水艇”,屹力潜水艇的显著识别部分也为潜水艇,在文字组成、含义、读音以及整体认读效果相近,且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亦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从而导致混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被告辩称其产品有合法来源,但是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抗辩成立,其抗辩不予支持。

综上,被告平度市汇友灯饰店系从事卫浴产品的销售商,作为经营者应当具备比一般消费者更高的识别力和注意义务,应当知晓原告涉案注册商标,并在经营中进行合理避让,其未尽到注意义务销售侵犯原告第4711685号、第6380388号、第151929475号商标专用权产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数额的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确定法定赔偿数额。

本案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因被告侵权所受损失,亦无证据证明被告获利等情况,因此,本院参照原告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含原告为调查、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12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平度市汇友灯饰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4711685号、第6380388号、第15192947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平度市汇友灯饰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含原告为调查、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12000元;

三、驳回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25元,被告平度市汇友灯饰店负担4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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