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民初665号 原告:内蒙古数字证书认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权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1,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内蒙古数字证书认证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
原告内蒙古数字证书认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数字证书认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内蒙古数字证书认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原告内蒙古数字证书认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