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10知民初350号原告: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联航路1650号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佳,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霸州市胜芳镇海峰麻辣烫快餐店,经营场所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胜芳镇太平街南侧东方街(凯顺路时尚购物中心对过)。
经营者:汪海涛。
原告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霸州市胜芳镇海峰麻辣烫快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以双方已经庭下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