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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小智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河北迈罗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1知民初1201号
案件名称浙江小智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河北迈罗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小智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河北迈罗商贸有限公司;河北识星商贸有限公司;广东东菱电器有限公司;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1201号原告:浙江小智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新建北路737-1号。

法定代表人:董越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阳明,男,汉族,1982年5月28日生,北京科家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告:河北迈罗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颐宏路东9号天域嘉园7-1-1003。

法定代表人:秦素娟。

被告:河北识星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颐宏路东9号天域嘉园南区10-2-2202。

法定代表人:张海良。

被告:广东东菱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龙洲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郭建强。

被告: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政府和南路。

法定代表人:郭建刚。

原告浙江小智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迈罗商贸有限公司、河北识星商贸有限公司、广东东菱电器有限公司、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浙江小智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小智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小智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小智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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