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1201号原告:浙江小智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新建北路737-1号。
法定代表人:董越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阳明,男,汉族,1982年5月28日生,北京科家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告:河北迈罗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颐宏路东9号天域嘉园7-1-1003。
法定代表人:秦素娟。
被告:河北识星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颐宏路东9号天域嘉园南区10-2-2202。
法定代表人:张海良。
被告:广东东菱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龙洲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郭建强。
被告: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政府和南路。
法定代表人:郭建刚。
原告浙江小智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迈罗商贸有限公司、河北识星商贸有限公司、广东东菱电器有限公司、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浙江小智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小智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小智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小智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