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宁波格林美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仁辅化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4民初20437号
案件名称宁波格林美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仁辅化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格林美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仁辅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沪0104民初20437号原告:宁波格林美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秦柳,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金华,湖北勇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东丽,浙江左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仁辅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顾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强,北京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格林美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美孚公司)与被告上海仁辅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辅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召集庭前会议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审理中,双方当事人曾申请自行和解,后未果。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格林美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仁辅公司:1.立即停止侵害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以下统称权利商标)专用权;

2.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合理支出2万元(即调查取证费)。

事实和理由:格林美孚公司自2014年开始研发丙烯酸树脂材料,经核准注册权利商标后使用于上述材料,经广泛使用、宣传,权利商标在江浙沪地区有较大影响力。

仁辅公司在宣传、销售与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合成树脂(半成品)相同的商品时,分别使用与权利商标相同的商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侵害了格林美孚公司享有的权利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仁辅公司辩称:1.TPU是热塑性聚氨酯的英文缩写,而E-TPU是发泡热塑性聚氨酯的英文缩写(或译为“发泡热塑性聚氨酯弹性体”),上述英文缩写被学术界及产业界广泛使用,属于通用名称,格林美孚公司将通用名称申请为注册商标,主观恶意明显,案外人已就上述商标申请无效宣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审查;

2.发泡热塑性聚氨酯是内含微型密闭气泡的椭圆形非交联发泡颗粒,形似“爆米花”,故有此称谓;

3.格林美孚公司主张的被诉行为均系仁辅公司在表述材料名称,并非区分商品来源的目的,不属于商标使用行为,不侵害权利商标专用权;

4.若法院认定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使用,仁辅公司使用于聚氨酯商品,与权利商标核定的合成树脂(半成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亦不侵害权利商标专用权;

综上,请求驳回格林美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格林美孚公司提供了杭州千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湖州分所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欲证明为涉案纠纷支出的调查取证费。

仁辅公司不认可上述证据与本案存在关联。

本院认同仁辅公司的质证意见,格林美孚公司在审理中自认杭州千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湖州分所除受托进行维权调查外,还代理商标申请等事务,在缺乏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本院难以凭此孤证认定该费用与本案存在关联,故该证据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格林美孚公司、权利商标以及使用的基本情况格林美孚公司成立于2013年3月6日,注册资本1,250万元,经营范围为纳米复合材料、装饰材料的研究、开发,塑料制品、计算机、模具的制造、加工及批发,工程塑料发泡、熔体微分静电纺丝、微纳层叠共挤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格林美孚公司于2017年2月21日申请注册权利商标:经核准注册第XXXXXXXX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7类的合成树脂(半成品)、合成橡胶、人造树脂(半成品)、半加工塑料物质等商品,有效期自2018年2月28日至2028年2月27日;

经核准注册第XXXXXXXX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7类的合成树脂(半成品)、合成橡胶、人造树脂(半成品)、半加工塑料物质等商品,有效期自2018年2月28日至2028年2月27日;

经核准注册第XXXXXXXX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7类的合成树脂(半成品)、合成橡胶、人造树脂(半成品)、半加工塑料物质等商品,有效期自2018年2月28日至2028年2月27日。

2018年12月,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颁布的2018年中国产学研合作创新成果奖显示,格林美孚公司与他人合作完成的“超轻环保E-TPU材料关键技术研发及其产业化”项目获得优秀奖。

格林美孚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提交的申请号XXXXXXXXXXXX.5发明专利申请,背景技术中载有“发泡热塑性聚氨酯弹性体(E-TPU)同时具备了TPU与常规发泡材料的优异性能”“目前,E-TPU材料采用较多的成型工艺多为水蒸气模压/热压成型”“受E-TPU粒子价格影响,生产成本较高”等内容。

格林美孚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提交的申请号XXXXXXXXXXXX.6发明专利申请,发明名称为“一种E-TPU瑜伽垫及其成型工艺”,摘要中载有“弹性片材由E-TPU颗粒蒸汽模压成型而成”等内容,背景技术中载有“TPU(热塑性聚氨酯)颗粒运用超临界二氧化碳作为发泡剂,采用间歇式泄压升温法制备的TPU发泡颗粒(E-TPU,ExpandedThermoplasticPolyurethanes,发泡热塑性聚氨酯)具有超轻的密度、超高的回弹性、耐磨、耐折及低温性能好等优点”等内容。

格林美孚公司在www.1688.com网站开设网络店铺,公司介绍刊载有“主要进行热塑性聚氨酯发泡材料及其终端应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工作”“研发的热塑性聚氨酯发泡材料具有轻密度、高回弹性、高耐磨性等特点,在耐低温性能、环保性、耐黄变(耐黄变等级可达4级)上面也有显著的优势,可用于鞋材、运动地坪、护具、缓冲垫片、包装材料和轮胎等方面”等内容,供应产品陈列有“25mm裁剪爆米花ETPU真爆椰子男士女士内增高防滑减震高弹运动鞋垫”“ETPU爆米花运动鞋垫隐形内增高椰子原料增高垫0.8cm”“格林美孚爆米花休闲运动椰子真爆ETPU缓震定制舒适耐磨坡跟鞋底”等商品。

二、仁辅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格林美孚公司主张仁辅公司实施的侵权行为仁辅公司成立于2005年8月26日,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为化工原料及产品、包装材料、橡塑制品、涂料、建筑材料及防水材料、电脑软硬件的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2019年5月9日,仁辅公司经营网站(网址为XXXXXXXXXX.cn)首页的“产品中心”栏目下列有“E-TPU本色颗粒”“E-TPU彩色颗粒”“不同粒径E-TPU”“聚氨酯抗黄母料”等商品图片,点击“E-TPU本色颗粒”商品图片进入该网站“产品中心”下“轻质高弹发泡塑料颗粒”页面,该页面的浏览器标题栏显示“ETPU聚氨酯物理发泡珠粒_产品中心-仁辅公司”,刊载如下内容:“ETPU是将TPU弹性体粒子经由超临界物理发泡工艺发泡制得的一种闭孔的微发泡珠粒。

因其大小、形状和爆米花相似,故也称‘爆米花’材料”“ETPU材料兼备了TPU和泡沫材料的几乎所有优势特点:低密度,轻质量;

高回弹性;

耐压缩,压缩永久形变率低;

低温柔韧性;

良好的机械力学性能;

绿色安全环保,可再生利用;

我司生产的ETPU均为聚醚型,具有耐水解、耐老化、使用寿命更长等优点”“ETPU具备以上优异的性能使其在休闲运动鞋中底、运动器械、健身器材、护具、塑胶跑道、汽车、缓冲配件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ETPU颗粒,目前,我公司可以为客户定制生产颗粒粒径在3-15mm,20余种配色方案,发泡倍率3-9倍的聚酯和聚醚型ETPU产品,并且可以为客户提供相关成型加工技术支持服务”。

该网站“关于我们”下“公司简介”页面刊载如下内容:“常州市顺祥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集新材料研发与生产,新技术推广与服务为一体的高新技术型企业,主营产品有新型轻质高弹发泡材料ETPU/ETPA/ETPO等和聚氨酯抗黄专用母料,产品主要应用领域有服饰鞋材、塑胶跑道、运动地面材料、健身器材、护具、家具家居等等”“常州市顺祥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把握市场先机,成为国内首批开发研制利用超临界流体物理发泡新技术生产轻质高弹发泡颗粒的企业,并于2015年成功投产……”“2018年公司成功收购了仁辅公司,使其成为顺祥新材的全资销售子公司”。

该网站“新闻资讯”栏目中2017年12月11日刊载《新型TPU鞋材发泡材料三大卖点成为爆米花鞋材应用行业翘楚》一文,阅读量为750,该文主要内容为“在过去的20年有一种材料引发了制鞋业的革命,它就是EVA。

通过发泡EVA可使得鞋底变得足够的轻,而具备一定弹性的EVA树脂让鞋底具有适当的缓震功能,这导致目前大多数的休闲鞋和缓跑鞋都不约而同的采用EVA作为鞋底材料”“仁辅公司是一家主营ETPU、新型TPU鞋材发泡材料、爆米花鞋材、彩色TPU、塑胶跑道、聚氨酯发泡鞋材,多年来精耕于聚氨酯行业”“在中国高达45万吨每年在鞋材中的使用量占据了EVA整个市场比重超过53%”“现在杀手来了,它就是TPU,它的全称是热塑性聚氨酯弹性体”“我们深信在今后的五年EVA在鞋材领域的应用可能超过七成都会被新型TPU所替代”。

仁辅公司制作的《热塑性弹性体物理发泡珠粒》宣传册刊载如下内容:“常州市顺祥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集材料研发与生产为一体的高新技术型企业……于2014年开始研发和生产E-TPU、E-TPA等轻质高弹发泡材料……仁辅公司是常州顺祥的销售公司”“本公司生产的物理发泡E-TPU弹性珠粒,具有发泡倍率高、泡孔分布均匀、高回弹、抗黄变等优异性能,可以根据客户要求订制各种颜色,不同发泡倍率、粒径的产品”“E-TPU系列产品,E-TPU,ExpandedThermoplasticPolyurethane的缩写,即热塑性聚氨酯弹性体发泡材料”“相较于传统的泡沫材料,E-TPU最为突出的特征是它具有极其卓越的回弹性和抗压缩变形特性”“目前本公司有生产多个系列的E-TPU产品,包括高回弹15系列,高硬度35系列……”“E-TPU是一种极佳的运动鞋和户外休闲鞋中底材料”“E-TPU可以作为塑胶跑道的缓冲层使用”,该宣传册还有多处包含“E-TPU”文字,宣传册的内页底部均标注“E-TPU丨热塑性弹性体物理发泡珠粒”。

仁辅公司参加展会制作的宣传板中有如下内容:“ETPU聚氨酯物理发泡材料ExpandedThermoplasticPolyurethane”“ETPU成型制品”“ETPU,ExpandedThermoplasticPolyurethane,是一种利用物理发泡工艺生产的聚氨酯弹性体泡沫材料”“仁辅公司是常州顺祥的销售公司,负责E-TPU发泡珠粒和聚氨酯抗黄母料的销售业务”“我公司于2014年开始自主研发和生产E-TPU发泡粒子”“轻质高弹物理发泡材料E-TPUE-TPAE-TPO”。

格林美孚公司认为仁辅公司在上述网站、宣传资料中推广、销售的商品与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合成树脂(半成品)构成相同商品,使用的商标分别与权利商标构成相同,主张仁辅公司使用“E-TPU”侵害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使用“ETPU”侵害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新型TPU鞋材发泡材料三大卖点成为爆米花鞋材应用行业翘楚》一文使用“爆米花”侵害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与本案有关的其他情况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3月12日作出商评字[2020]第XXXXXXXXXX号关于第XXXXXXXX号“ETP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认定“ETPU”即为聚氨酯热塑性发泡颗粒,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聚氨酯”商品属于高分子化合物,是“ETPU”的直接构成物质,故争议商标在“聚氨酯”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双方当事人对该结论均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仁辅公司认可格林美孚公司享有权利商标专用权。

本院经审查,格林美孚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可以证实其系权利商标注册人,故其在有效期限内享有的权利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首要争议焦点系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商标的使用。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判断是否构成商标的使用应当综合考虑使用人的使用方式、主观意图、相关公众的认知、行业惯例等因素。

其一,仁辅公司在标注“E-TPU”“ETPU”“爆米花”文字时,使用的字体、字号、粗细等与临近文字相同,并未突出使用;

其二,仁辅公司在网站、宣传册使用“E-TPU”“ETPU”“爆米花”文字时,诸如产品列表中的“不同粒径E-TPU”,宣传文章中的“ETPU是将TPU弹性粒子经由超临界物理发泡工艺发泡制得的一种闭孔的微发泡珠粒。

因其大小、形状和爆米花相似,故也称‘爆米花’材料”“E-TPU系列产品,E-TPU,ExpandedThermoplasticPolyurethane的缩写,即热塑性聚氨酯弹性体发泡材料”,均为描述某种材料,可证实仁辅公司无傍附格林美孚公司商誉及权利商标的意图;

其三,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而言,在接触到仁辅公司使用的“E-TPU”“ETPU”“爆米花”文字时不会产生上述文字系商业标识的认知,诸如在产品列表阅看到并列的“E-TPU本色颗粒”“E-TPU彩色颗粒”“不同粒径E-TPU”“聚氨酯抗黄母料”等商品图片时,明确知悉上述文字整体表达的是不同的商品名称,如果将其中的“E-TPU”看作是能识别商品来源的品牌标识,那么相关公众就无法知悉宣传的是何种商品,而且相关公众对于个别文字的解读会结合整个语句进行理解,如阅看到“ETPU具备以上优异的性能使其在休闲运动鞋中底、运动器械、健身器材、护具、塑胶跑道、汽车、缓冲配件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完整语句时,当然知悉其中“ETPU”指代某种材料,而不会误解为某种商业标识;

其四,以格林美孚公司为例,从其于2018年参与完成的“超轻环保E-TPU材料关键技术研发及其产业化”项目来看,使用“E-TPU材料”指代某种材料,其于2016年10月、2019年1月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亦明确E-TPU指代发泡热塑性聚氨酯,并作为该类材料的代称在申请文件中多处使用,另,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相关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认定“ETPU”即为聚氨酯热塑性发泡颗粒,综上可知使用“E-TPU”“ETPU”指代聚氨酯热塑性发泡颗粒系化工行业的惯例;

综合考量上述因素,本院认定被诉行为中出现的“E-TPU”“ETPU”“爆米花”文字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据此格林美孚公司主张仁辅公司侵害权利商标专用权,本院不予支持,相应地格林美孚公司要求仁辅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宁波格林美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宁波格林美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孙 谧人民陪审员  李南山人民陪审员  季裕华书 记 员  沈伟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