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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洛阳市洛龙区新都恋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知民终617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洛阳市洛龙区新都恋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洛阳市洛龙区新都恋化妆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知民终61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代理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菊,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洛阳市洛龙区新都恋化妆品店,经营场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展览东路步行街A区19-20号。

经营者:高从惠,女,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上诉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洛龙区新都恋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3知民初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以其与洛阳市洛龙区新都恋化妆品店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洛阳市洛龙区新都恋化妆品店于2020年11月23日同意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3知民初15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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