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3知民初301号原告:李霞,女,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告:陈春强,男,197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
被告:天津仁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赛达工业园盛达二支路**。
法定代表人:李京霖。
原告李霞与被告陈春强、天津仁义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
原告李霞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霞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霞负担。
审判长 王屹松审判员 张培松审判员 冯建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法官助理陈方宁书记员刘晓楠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