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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陈门道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知民初1030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陈门道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陈门道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030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厂房3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门道,男,198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和平县************。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门道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名称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月*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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