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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雷乔曼机械有限公司,刁春强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罚金一案结案通知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黑0506执69号
案件名称山东雷乔曼机械有限公司,刁春强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罚金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刁春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黑0506执69号山东雷乔曼机械有限公司、刁春强:关于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我院(2020)黑0506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内容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山东雷乔曼机械有限公司、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罚金一案,其中山东雷乔曼机械有限公司罚金150,000.00元,刁春强150,000.00元,共计执行标的300,000.00元。

在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山东雷乔曼机械有限公司、刁春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手续。

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山东雷乔曼机械有限公司、刁春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山东雷乔曼机械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被执行人刁春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扣划150,000.00元罚金并全部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刁春强表示山东雷乔曼机械有限公司是其本人独资,且法定代表人也是其本人,刁春强本人自愿同意用其名下银行存款替山东雷乔曼机械有限公司缴纳本案罚金,本院已依法扣划150,000.00元罚金并全部上缴国库,至此山东雷乔曼机械有限公司、刁春强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罚金一案300,000.00元罚金全部执行到位。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2020)黑0506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内容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山东雷乔曼机械有限公司、刁春强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罚金一案已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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