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民初1956号原告:徐庆余,男,196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建昌县。
原告徐庆余与被告葫芦岛天开专利商标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徐庆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徐庆余撤回起诉处理。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民初1956号原告:徐庆余,男,196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建昌县。
原告徐庆余与被告葫芦岛天开专利商标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徐庆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徐庆余撤回起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