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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与安阳市北关区陈记腊卤熟食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5知民初337号
案件名称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与安阳市北关区陈记腊卤熟食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安阳市北关区陈记腊卤熟食坊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5知民初337号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新区农产品加工园区(人民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张存有,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维风,河南东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双,河南东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北关区陈记腊卤熟食坊,经营场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自由路消防队**。

经营者:陈亚鑫。

实际经营者:陈庆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志勇,安阳市关区锦江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北关区陈记腊卤熟食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申请将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20000元,并于同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提出撤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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