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民初482号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新界荃湾沙咀道**嘉达环球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振杰,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理婷,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新苗,女,198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新苗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的请求,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董华敏 审判员 陈澜竞 审判员 侯永言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甘丹 书记员毕雅茹 附法律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