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辽07执146号申请执行人:赵志强,男,196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
委托代理人:姜寿辉,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绥中县万家镇饺饺中餐厅,经营场所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万家镇昆仑住宅******。
经营者:刘炳坤。
赵志强与绥中县万家镇饺饺中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辽07民初5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赵志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5505.00元(其中经济损失25000.00元,诉讼费505.00元),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执行款25505.00元及执行费275.00元缴纳至本院执行款专户。
现本院已将执行款25505.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赵志强,执行费275元上缴国库,该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7民初589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