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5民初7065号 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中德路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7847850368。
法定代表人:夏春雷,该公司执行董事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雅男,江苏华旦天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五浩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娄东街道人民北路166-1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MKD6K5K。
法定代表人:王薇。
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五浩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