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2知民初328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久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县渌口唐际永太阳能热水器商行,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漉浦路。
经营者:唐际永。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县渌口唐际永太阳能热水器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株洲县渌口唐际永太阳能热水器商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