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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聚蓝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怡莱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知民初805号
案件名称上海聚蓝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怡莱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聚蓝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怡莱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73知民初805号 原告:上海聚蓝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福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陈钢,上海漕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路丰,上海百一领御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告: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1。

被告:佛山市怡莱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之一。

法定代表人:郭某1。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祥,广州市一新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萧钟艳,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聚蓝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怡莱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ZL**************、“滤芯分离式直饮水壶”。

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年*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聚蓝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原告上海聚蓝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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