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民初202号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三江沙头村广州风火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厂区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WU9E35。
法定代表人:吴思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媛,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高,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秋红,女,198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家庄市赵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秋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