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10民初247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Q。
法定发表人:雷军,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博伟,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抚州市巨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玉茗大道**(瀚城国际)****社会信用代码:×××Y9G。
法定代表人:周志良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抚州市巨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抚州市巨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抚州市巨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