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9974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617557490G。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沛杭,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艺彬,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足区北园超市,经营场所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北园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5MA5UMBT75P。
经营者:张祖亮,男,住重庆市铜梁县。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足区北园超市侵害作品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