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402执3034号申请执行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彤,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吕红伟,男,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吕红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本案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已履行36000元。
剩余款项被执行人应于2020年12月7日支付1万元;
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24000元;
于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2万元;
于2021年5月30日前支付1万元。
若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履行任何一期款项,被执行人自愿承担3万元违约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苏0402执30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