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民初346号 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晋江市陈埭溪边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269049M。
法定代表人:丁国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少美,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张攀,男,199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
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2020年12月9日,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