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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攀、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6民初346号
案件名称张攀、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攀;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民初346号 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晋江市陈埭溪边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269049M。

法定代表人:丁国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少美,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张攀,男,199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

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2020年12月9日,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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