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刑终928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道林,男,出生于1974年6月15日,户籍地重庆市江**。
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小英,女,出生于1975年10月5日,户籍地重庆市江**。
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春梅,女,出生于1982年6月1日,住重庆市江**。
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道林、秦小英、陈春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2020)渝0116刑初10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道林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拾万元;
被告人秦小英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拾万元;
被告人陈春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
被告人胡道林、秦小英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0元、被告人陈春梅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予以追缴,侦查机关扣押在案的假冒苹果手机、CARTIER手表,予以没收,均上缴国库。
原审被告人胡道林、秦小英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胡道林、秦小英,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胡道林、秦小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上诉人胡道林、秦小英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道林、秦小英撤回上诉。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6刑初109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