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民初404号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夷山市神行百变鞋服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武夷山市武夷柘洋村源头墩**。
经营者:张运昌。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夷山市神行百变鞋服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谢利党 审 判 员 余 凌 人民陪审员 陈 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 助理 林伟男 书 记 员 谢 芳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