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终27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高材生教育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田心工业区塘东7厂201。
法定代表人:蒋勤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广东权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多维视界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田心工业区塘东7厂201。
法定代表人:蒋勤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广东权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社区天安云谷产业园****1811。
法定代表人:尤广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珍,北京市浩天信和(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艳,女,197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上诉人深圳市高材生教育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多维视界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民初1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深圳市高材生教育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多维视界电子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高材生教育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多维视界电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深圳市高材生教育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多维视界电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高材生教育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多维视界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