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3042号原告:陈彦秋,男,汉族,1970年7月14日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优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工程学院大学科技园****。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彦秋诉被告徐州优代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彦秋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彦秋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彦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彦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