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4知民初568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淑真,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州市汝南仟汇购物广场,经营场所:河南省汝州市汝南办事处王寨街十字路100米路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82MA45094Y72。
经营者:周炎。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汝州市汝南仟汇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