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闽02民初898号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科苑城田沙路**龙迪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川键,福建贝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啊婷,福建贝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意京灵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南山路****之二/div>法定代表人:徐韬。
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意京灵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 勤审判员 谢爱芳审判员 叶鑫欣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李梦超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