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民初274号 原告: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理想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寅宇,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宁,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乐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东营南路** 法定代表人:傅巧云。
被告:傅巧云,女,汉族,1987年7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
原告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马鞍山市乐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傅巧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