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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浩源诉被告连云港市亿秀家具贸易有限公司、石家庄正罗商贸有限公司、白云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3415号
案件名称原告陈浩源诉被告连云港市亿秀家具贸易有限公司、石家庄正罗商贸有限公司、白云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浩源;连云港市亿秀家具贸易有限公司;石家庄正罗商贸有限公司;白云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3415号 原告:陈浩源,男,199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建城,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市亿秀家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新坝镇新西村村部南侧第一间。

法定代表人:李海洋。

被告:石家庄正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正定镇野头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白云飞。

被告:白云飞,男,198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陈浩源诉被告连云港市亿秀家具贸易有限公司、石家庄正罗商贸有限公司、白云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

原告陈浩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现原告陈浩源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浩源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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