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802民初12678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乐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恒跃通讯经营部,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
经营者:杜绍辉。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恒跃通讯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