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03知民初152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街道人民东路人民商场上午楼1栋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652800505279983F。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会长。
委托代理人:李元元、李启林,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新乡市红旗区理想百果园超市,住所地:人民路中段轻质房东数第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702MA43228Q7X。
经营者:李平岭。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诉被告新乡市红旗区理想百果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和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赔偿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