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民初1125号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101623207P。
法定代表人:夏钢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城隍庙留香阁美术用品商行,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城隍庙蒙城路****网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03MA2PBKW36K。
经营者:徐金松,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亚婷,安徽启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熠华,安徽启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合肥城隍庙留香阁美术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