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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郾城区李集镇星期八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1知民初95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郾城区李集镇星期八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郾城区李集镇星期八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11知民初95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东,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郾城区李集镇星期八超市,经营地址: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李集乡后李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103MA44QK813D。

经营者:刘林付。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家化公司)与被告郾城区李集镇星期八超市(以下简称星期八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家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东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星期八超市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家化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0元;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支付的合理费用5000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一家拥有一百多年历史的大型生产企业,是国内化妆品行业支柱企业,也是行业内首家上市公司。

多年来,上海家化一直遵循“精致优雅、全心以赴”的理念与承诺,在国际国内市场上创造了“六神”、“佰草集”、“美加净”、“高夫”等诸多具有中国民族特色的驰名品牌。

原告拥有的“六神Liushen”文字及字母商标于1997年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注册号分别为第1062398号和1116603号,核准在第3类商品上使用,后经续展,有效期分别至2027年7月2日和2027年10月6日。

“六神”文字及字母商标2002年2月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评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六神”系列产品在2003年、2006年两度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2007年被国家商务部授予“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荣誉。

多年来,在原告的不懈努力下“六神”品牌系列化妆品以其卓越的品质在市场上和广大消费者心中已具有广泛、深入、持续的影响力,也正因为如此,市场上销售侵犯“六神”商标商品的行为日渐增多,原告应有的市场销售份额遭受到无法估量的损失。

原告为维护自身利益及消费者权益,投入巨额资金多形式竭力打假维权,但侵权行为屡禁不止,原告的商誉因此遭受严重损害。

2020年8月26日,原告的调查人员在浙江省桐庐县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至被告营业场所,购买了标有“六神”的花露水1瓶。

原告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对所购买的花露水进行鉴别,经鉴别:被告所售的商品为假冒原告注册商标权的商品,后公证员对所购买的商品予以封存,并出具了公证书。

综上,被告以营利为目的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足以使公众发生误认或产生混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星期八超市未到庭未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1997年10月7日获得国家商标局的认可取得“六神”注册商标,国家商标局向其颁发了“六神”注册商标证,证号为第1116603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主要包括:“香皂;

药皂;

消毒皂;

浴液;

香波;

洗面奶;

洗手液;

洗发软皂;

洗涤剂;

沐浴露;

化妆品;

护肤品;

雪花膏;

化妆用护肤剂;

花露水;

爽身粉;

痱子粉;

去头皮水;

发乳;

牙膏(商品截止)”。

于2007年10月7日获得续展注册证明,续展有效期为自2007年10月7日至2017年10月6日,后经续展,有效期至2027年10月6日。

于2002年3月22日,“六神”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国家商标局出具了商标监(2002)131号文,其商标经过多年的市场开拓,已经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

2020年8月26日,浙江省桐庐县公证处受原告委托的杭州来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指派公证员徐某和工作人员张成与杭州来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朱鹤令来到位于漯河市郾城区李集镇农村合作信用社李集信用社附近门口标有“星期八批发部”字样的商店,购买了标有“六神”字样花露水一瓶,并对店面相关部位拍照,对上述购买商品进行封存。

该公证处公工作人员对上述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

经原告上海家化公司专业技术人员鉴定并制作沪家产鉴字(2020)第LHS16号产品鉴别书认定,案涉商品的产品内材、产品外观包装均与真品不符,属假冒产品。

2020年11月7日,浙江省桐庐县公证处制作了(2020)浙桐证民字第4288号公证书。

原告所购买被告的商品系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影响了其商业信誉。

上述法律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及其所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公证书、产品鉴定书等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公司公司是第1116603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告星期八超市所销售的商品与原告上海家化公司第1116603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种类相同,其上使用了与第1116603号“六神”注册商标相同的“六神”标识,足以使公众对该产品来源产生混淆。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星期八超市的行为构成侵权,故原告上海家化公司要求其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被告星期八超市未经原告上海家化公司许可,以盈利为目的,销售侵权产品,侵害了原告上海家化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依据法律规定,被告星期八超市除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外,对给原告上海家化公司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原告上海家化公司未举证证明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数额或被告侵权所获利益的数额。

综合考虑涉诉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星期八超市经营规模、侵权产品价值及维权的合理支出,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赔偿数额为10000元(含维权合理费用)。

被告星期八超市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和要求赔偿的数额提出任何抗辩意见和异议,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完全由被告星期八超市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六条、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郾城区李集镇星期八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第1116603号“六神”商标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郾城区李集镇星期八超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支出)10000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30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0元,由被告郾城区李集镇星期八超市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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