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05民初2330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07)8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TSENG,HUI-YIN),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琳,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山市台城隆发电脑店。
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台城环城南128号二楼V12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1L46445913M。
经营者:夏西龙。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山市台城隆发电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4月9日以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身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已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