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民初311号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48256N。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碧欣,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东山县西埔镇艺平电器店,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西埔镇。
注册号×××85。
经营者:陈艺平,男,198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山县西埔镇艺平电器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