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2987号原告:杜肯索斯(武汉)空气分布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葛店开发区人民西路**。
法定代表人:路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王美,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浩,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耀迪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东方大街兴桥染厂西。
法定代表人:肖玉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莎,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杜肯索斯(武汉)空气分布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耀迪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
被告江苏耀迪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原告杜肯索斯(武汉)空气分布系统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杜肯索斯(武汉)空气分布系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耀迪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对被告江苏耀迪新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肯索斯(武汉)空气分布系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杜肯索斯(武汉)空气分布系统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