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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武桂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晋07民初218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武桂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武桂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晋07民初218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44D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旭倩,北京市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401201811056657。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彦琦,北京市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401202010218850。

被告:武桂峰(武桂平),男,1981年3月19日生,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现住榆次区。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桂峰(登记营业执照时登记笔误为武桂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后,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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