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505民初3904号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京口路**苏宁广场****。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航,山东齐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商业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东城胜宏店,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汾河路****楼店”。
负责人:张志强。
被告:东营市商业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济,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宋宗岐,总经理。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商业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东城胜宏店、东营市商业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