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民初452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29HE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俊文,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全椒县敬顺家电经营部,住,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十字镇纬四路内经营),注册号341124600161936。
经营者:王敬顺。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全椒县敬顺家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