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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与刘×2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晋11民初338号
案件名称柏×与刘×2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刘×2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11民初338号原告:柏×,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刘×1,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北京市市师(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北京市市师(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2,住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

原告柏×与被告刘×2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柏×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柏×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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